一、轉賬記錄如何作為證據
轉賬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但是:
(一)光有轉賬的記錄,這個證據證明力不是很足。
轉賬記錄只能作為輔助證據,不能成為實質的剛性證據;
(二)法院對這個證據的真偽性的判斷或者是否認定這個證據也需要看這個轉賬記錄的實際情況。
(三)如果涉及金額比較大的話,建議委托偵探去談判或者提起訴訟,不然僅憑一個轉賬記錄有時候個是不太容易維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轉賬支票背書轉讓的 
1、限定背書
有些限定背書規定匯票只交付一次,受讓人只能自行使用匯票而無再次轉讓的權利。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僅付 (被背書人名稱)”或“付給 (被背書人名稱),不得轉讓”。有些則給出某些附屬條件,“當 時,付給 (背書人名稱),當條件滿足時,該背書才成立。有些背書人寫明持票人只能把匯票存在銀行,而不能做別的使用。特定背書,又稱記名背書,此種背書既有出讓人簽名,又指明了受讓人是誰,但無“僅付”、“不得轉讓”等字樣。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付給 (被背書人名稱)的指定人”等。如此背書的匯票可以連續多次背書和支付,多次轉讓,甚至可以在市場上無限轉讓下去。
2、空白背書
又稱不記名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上只有簽名,不寫付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空白背書的匯票憑交付而轉讓。即空白背書的第一出讓人背書簽字后,可多次在市場上流通,直到最后一個受益人,而勿須在匯票背面注明流通過程中的其他出讓人和受讓人。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均為記名票據,不存在空白背書。
3、記名背書
記名背書必須以銀行或公司為背書人,記名背書大都給開證行。記名背書在日常業務中較少使用。保險單據做成記名背書意味著保險單據的受讓人在被保貨物出險后享有向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賠的權利。
三、網賭有轉賬記錄可以退錢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參與網絡賭博的,轉賬的錢是屬于賭資,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所以是不會退還給當事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轉賬記錄如何作為證據”問題進行的解答。借貸糾紛是屬于民事糾紛,民事糾紛的案件應該由法院受理,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要對相應證據進行核查。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偵探網進行法律咨詢。